新修改的《中华国民共和国商标法》请求在5月1日后告白宣扬中禁用“驰誉商标”字样,可是5月1日以前已经进进畅通范畴的印有“驰誉商标”字样的商品在5月1日后仍可发卖。 新修改的《中华国民共和国商标法》请求,“出产、经营者不得将‘驰誉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告白宣扬、展览以及其他贸易运动中”。 4月15日,国度工商总局下发了《关于履行修正后的〈中华国民共和国商标法〉有关题目的通知》,此中明白,对于将“驰誉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告白宣扬、展览以及其他贸易运动中的行动,实用修正后的商标法处置。可是对于将“驰誉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并于2014年5月1日以前已经进进畅通范畴的除外。 通知指出,对于将“驰誉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驰誉商标持有人应承担违法义务,由其居处地工商行政治理部分查处。居处地以外的工商行政治理部分发明上述违法行动的,移送其居处地工商行政治理部分查处。居处地不在中国境内或者因管辖权产生争议的,由国度工商行政治理总局指定的工商行政治理部分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