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天津市第二中级国民法院审结了尚庆风诉天津华润万家生涯超市有限公司塘沽河北路分公司、天津华润万家生涯超市有限公司、上海威康食物制作有限公司生意合同胶葛一案,支撑了上诉人请求十倍补偿的恳求。 2012年2月23日,尚庆风在天津华润万家生涯超市有限公司塘沽河北路分公司,购置了上海威康食物制作有限公司出产的100袋价值国民币1480元的“格瑞丝芙无蔗糖松仁粽子硬糖”。该商品包装袋上食物添加剂仅标明“麦芽糖醇、阿斯巴甜”,未按《食物平安国度尺度食物添加剂应用尺度》的划定,标明“含苯丙氨酸”。尚庆风向食物药品监管部分举报后,食物药品监管部分作出了充公天津华润万家生涯超市有限公司塘沽河北路分公司不法所得435元、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分。尚庆风又向法院告状,请求天津华润万家生涯超市有限公司塘沽河北路分公司予以退货、返还价款,上海威康食物制作有限公司予以十倍价款的补偿。 市第二中级国民法院审理后以为:尚庆风作为花费者,购置“格瑞丝芙无蔗糖松仁粽子硬糖”,所形成的生意合同关系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现,正当有用;上海威康食物制作有限公司出产的“格瑞丝芙无蔗糖松仁粽子硬糖”不合适《食物平安国度尺度食物添加剂应用尺度》中的划定,违背了《食物平安法》第二十条关于食物平安、养分的标签、标识、阐明书的划定。故依据《食物平安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出产不合适食物平安尺度的食物或发卖明知是不合适食物平安标识的食物,花费者除请求补偿丧失外,还可以向出产者或者发卖者请求付出价款十倍的补偿金”之划定,判决天津华润万家生涯超市有限公司塘沽河北路分公司予以退货、返还价款,上海威康食物制作有限公司补偿尚庆风14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