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醒 超市发卖的两种果汁饮料未按相干划定标明果汁含量,且未标明出产者的地址和接洽方法,此中一果饮还在标签上标明含有欧洲越橘提取物(花青素)而现实却并未添加,可否视为不合适相干划定的食物,从而支撑花费者的十倍补偿主意? 近日,成都会中级国民法院审讯委员会会商决议将这起二审终审的生意合同胶葛案断定为全市示范性案例,中院以为,这违背了食物平安法的强迫性划定,果饮不合适相干划定,支撑花费者的十倍补偿主意。此后,全市法院碰到相似案例,参照此案进行判决。 果饮无地址含量不清 花费者请求十倍补偿 2013年2月19日、2月24日、3月1日,原告郭某先后在某超市成都高新店购置价值3234元的柠檬骨胶原美肌、维生素蓝莓舒眼果饮(果汁饮料)。果饮出产厂家为时期生物科技(深圳)有限公司,高新店是从该产物的经销商深圳一家实业公司采购。 随后,郭某以购置的果饮违背国度有关法令,向深圳市市场监视治理局龙岗分局举报。昔时5月,该局作出处分决议,二果饮未依相干划定标明果汁含量、未标明出产者的地址和接洽方法,维生素蓝莓舒眼果饮标签上标明含有花青素现实却未添加,属出产经营标签不合适食物平安律例定的食物的违法行动,责令当事人矫正,并充公上述果饮948盒、445盒及违法所得2127.1元,罚款31万余元。之后,郭某将某超市及高新店告上法庭,请求俩被告退还购货款,并赐与货款十倍的补偿。 成都高新区法院一审以为,郭某恳求退还货款3234元依法应予支撑,而按照我国食物平安法的划定,食物平安是指食物无毒、无害,合适应该有的养分请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迫害。是以实用十倍补偿的前提在于出产或者经营不合适食物平安尺度的食物,即违背食物平安界说尺度的食物,应该针对食物平安的本质尺度,而非与食物平安有关的尺度。案件中,二果饮均是标签内容不合适相干国度尺度划定,郭某未提出该产物具有迫害人体健康的缺点或者瑕疵,同时,郭某也未主意食物对其造成了其他丧失,是以,果饮不属于食物平安法第九十六条所划定的不合适食物平安尺度的食物,对十倍补偿款的恳求不予支撑。 外在包装标示缺掉不妥 法院二审支撑十倍补偿 一审宣判后,郭某不服提出上诉。 成都中院二审以为,两种果饮未注明出产者地址及接洽方法,亦未注明果汁含量,且标签载明的添加剂与现实情形不符,上述情形均违背了食物平安法的强迫性划定,属于不合适食物平安尺度的食物。故判决保持高新法院判决第一项即退还购货款3234元,撤销高新法院判决第二项,改判超市付出郭某补偿金32340元。 这起案件的二审承措施官王长军向记者表现,案件争议核心是:外在包装标示缺掉或不妥,是否实用食物平安法第九十六条关于十倍补偿的划定? 我国食物平安法第九十六条划定,出产不合适食物平安尺度的食物或者发卖明知是不合适食物平安尺度的食物,花费者除请求补偿丧失外,还可以向出产者或者发卖者请求付出价款十倍的补偿金。从该划定可以看出,食物平安尺度并不等同于食物平安,食物平安尺度包含内涵质量和外在包装标示两方面。 食物平安法第二十条划定,食物平安尺度应该包含下列内容:(二)食物添加剂的品种、应用范畴、用量;(四)对与食物平安、养分有关的标签、标识、阐明书的请求。第四十二条又划定,预包装食物的包装上应该有标签。标签应该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出产日期;(三)出产者的名称、地址、接洽方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划定,食物和食物添加剂与其标签、阐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发卖。 该案中,两种果汁饮料作为预包装食物,未注明出产者地址及接洽方法,亦未注明果汁含量,且标签载明的添加剂花青素现实未添加,显明是违背了食物平安法的强迫性划定。并且食物标签作为出产者向花费者传递食物信息的载体,对食物标签应严厉依照食物平安法进行治理,这既是对花费者权益的保护,也是增进行业良性成长,保护食物平安的有用手腕。 王鑫 范珍 本报记者 晨迪